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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应引起重视

2013-08-01 00:00:00

    近年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成为民事案件审理的难点。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0年审结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6件,2011年审结9件,2012年审结14件,2013年以来审结8件,总体呈上升趋势,在审结的37件案件中,19件为调解结案,占51.3%。
    一、经分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主要原因:
    医患双方沟通不畅。医方在接待患方时态度过于冷漠、傲慢,不耐心、解答不足。而患方有时对医方诊疗效果期待过高,对医务工作缺乏理解。
    有些医务人员的医疗水平有待提高。有些医务人员的诊疗技术不精,导致诊疗过程中误诊、错诊以及简单手术失败,且在损害发生后,仍坚持错误。
    个别医院管理混乱。如出现拿错药、遗漏手术同意书、病情告知书,且有些病历资料记录不及时、不准确等情况。
    二、审理该类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调处难度较大。医患双方发生冲突,甚至闹庭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法院正常法庭秩序;案件调解难度大,上诉率、申诉率高,易引发涉诉信访,患者利益诉求一旦得不到满足,就会认为法院判决不公,转而上访,不利于法院息诉维稳。
    审理周期偏长。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理往往涉及到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和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的专业鉴定,因此,审理周期普遍较长。
    法律适用存在争议。《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因医疗事故引起的该类纠纷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原因引起的该类纠纷适用《民法通则》,两者在责任认定和赔偿金额认定上存在严重不统一。《侵权责任法》在一定程度上结束了这种局面,但在该类案件的归责原则、举证责任等方面仍存有较大争议。
    三、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建议:
    完善调解机制。充分发挥办案人员主观能动性,注重调解方法,做好患者及家属的安抚工作,引导他们合理表达利益诉求。在调解不成时应积极查明案件事实,规范启动鉴定程序,明晰双方过错和责任,早审理、早结案,避免案件久调不决,尽早让患者及家属得到有效赔偿。在审理过程中,选择有医疗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弥补案件承办人员在调解工作上的不足。 
    规范委托鉴定行为。由法院司法技术室摇号确定或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选择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对于协商不成的,法官应积极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让其同意由法院随机确定鉴定机构。同时完善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帮助法官正确地认定证据、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加强司法建议工作,增强责任意识。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法院要适时发出司法建议,促进医疗机构规范医疗行为,而医疗机构应不断改进服务理念,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强化责任意识,规范医疗行为,避免医患纠纷。

主办单位:安徽省广德县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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