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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将设市县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2010-07-19 00:00:00

从安徽省司法厅获悉,为了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作用,安徽省司法厅与公安、安监等部门联合发文要求,各市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要设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且调解不收任何费用。

安徽省司法厅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明确要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生效或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后,如当事人自愿申请人民调解,或征得当事人同意移交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向人民调解组织移交相关材料。对事故当事人一致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交通事故的调解应在30天内完成,且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要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未果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意见还指出,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监督和专职人民调解员的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民调解组织的日常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组织所需的办公设施由公安机关负责解决,经费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商财政部门通过列入预算等途径解决。

据安徽省司法厅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引入人民调解机制,可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积极作用,高效、快速化解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民事纠纷和社会矛盾,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开辟了一条新的调解渠道,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主办单位:安徽省广德县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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